(2015)金义执民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义乌市欧尚服饰有限公司、叶如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义乌市欧尚服饰有限公司,叶如剑,吕晓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义执民字第46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住所地义乌市稠州北路468号。法定代表人陈硕,行长。被执行人义乌市欧尚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稠江街道经发大道213号。法定代表人叶如剑。被执行人叶如剑。被执行人吕晓珍。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被执行人义乌市欧尚服饰有限公司、叶如剑、吕晓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叶如剑、吕晓珍共有的房产另案正在处置过程中,现被执行人义乌市欧尚服饰有限公司、叶如剑、吕晓珍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金义执民字第461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吴功君执 行 员 徐鹏俊执 行 员 龚振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书记员 华景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