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管异初字第00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重庆源创电器有限公司与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源创电器有限公司,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管异初字第00045号原告重庆源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镇天池村芝麻冲社,组织机构代码66085621-8。法定代表人秦岭,重庆源创电器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辉,男,重庆市方顿建材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代理人秦昌丽,女,重庆市方顿建材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章镇工业新区,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丁海富,���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源创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也无法确定,本案应当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请求将本案移交给有管辖权的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原、被告签订的《供货合同》中第十一条第2款约定“本合同如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原告住所地在本院辖区,因此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显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