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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汇民初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遵义市金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吴树惠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遵义市金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树慧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汇民初字第362号原告遵义市金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香港路港澳广场,组织机构代码76139825-2。法定代表人何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鹏飞,男,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该公司员工,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委托代理人陈海叶,女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该公司员工,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被告吴树慧,女,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遵义市金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树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遵义市金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吴树慧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遵义市金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系原告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遵义市金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 可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韩光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