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一初字第00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刘延修与胡先有、六安市光彩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延修,胡先有,六安市光彩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一初字第00238号原告:刘延修。委托代理人:王智,安徽皖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海,安徽皖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先有。被告:六安市光彩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应付。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负责人:王安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永剑,安徽金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延修诉被告胡先有、六安市光彩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秦大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延修委托代理人刘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委托代理人董永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延修申请撤回对被告胡先有、六安市光彩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延修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延修撤回对被告胡先有、六安市光彩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秦大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杨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