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执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金云宝与孔庆生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荫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云宝,孔庆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嘉荫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执字第22号申请执行人金云宝,男,1977年12月22日生,满族。被执行人孔庆生,男,1956年7月15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金云宝申请孔庆生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此案系执行回转案件,不便于本院执行。因此依法报请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伊春市人民法院经审查,于2015年2月9日作出裁定,指定由伊春市汤旺河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嘉执字第22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同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魏本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