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一初字第1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张志杰与天津市西青区公路管理局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初字第1276号原告:张志杰。被告:天津市西青区公路管理局,住所,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津杨公路3号。组织机构代码:72752600-3法定代表人:吕强,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小慧,广东竞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孝芳。原告张志杰与被告天津市西青区公路管理局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志杰诉称:原告系被告的职员,在退休前因工作原因患重病。现今,原告已退休,但病情仍在加重,原告要求被告继续承担其治疗费用未果。为此,原告认为天津市西青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月19日作出的西青劳人仲案不字(2015)第131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一、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2000元。二、被告支付原告2015年2月9日至2025年2月19日期间医疗费用100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天津市西青区公路管理局辩称:原、被告双方劳动关系已于2014年4月29日因原告退休而终止,被告没有义务支付原告退休后的医疗费。请求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于1971年10月入职天津市公路管理局第三管理所,劳务岗位。2014年4月29日原告从被告处退休,次月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天津市西青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月19日作出西青劳人仲案不字(2015)第131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主要理由如下:“申请人已超法定退休年龄,不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本院认为:原告已经退休,且已参加社会保险统筹。原告的起诉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全部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 洪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文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