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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贾民初字第1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许洪礼与郑庆格、徐州金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洪礼,郑庆格,徐州金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贾民初字第1551号原告许洪礼。委托代理人吴勇。被告郑庆格。被告徐州金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于2014年11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许洪礼诉被告郑庆格、徐州金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的过程中,原告许洪礼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洪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许洪礼负担。审 判 长  阚 伟代理审判员  王亚东人民陪审员  张广群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