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法执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贾俊华与马广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俊华,马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乐法执字第15号申请执行人贾俊华,男,汉族。被申请执行人马广,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贾俊华与被申请执行人马广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乐陵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乐商初字第56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申请执行人发出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乐商初字第56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谭曙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苏 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