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27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江苏省金陵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诉黄志军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27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金陵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志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章进贤。上诉人江苏省金陵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陵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3)闵民二(商)初字第17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金陵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黄志军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章进贤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江苏省YZ市公安局致函本院,告该局已立案侦查的“江苏省金陵建工集团有限公司YZ分公司被诈骗案”与本案有关。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苏省YZ市公安局已立案侦查的诈骗犯罪案,与本起买卖合同经济纠纷有关,本案有经济犯罪嫌疑。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3)闵民二(商)初字第1727号民事判决;二、驳回黄志军的起诉;三、本案移送江苏省YZ市公安局处理。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498元,退还黄志军,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498元,退还江苏省金陵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单 珏审 判 员 岑佳欣代理审判员 潘春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郭 葭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已立案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并说明理由附有关材料函告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的,有关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经过审查,认为确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并书面通知当事人,退还案件受理费;如认为确属经济纠纷案件的,应当依法继续审理,并将结果函告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