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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台刑二终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刘莲东、孙亚平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亚平,刘莲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台刑二终字第85号原公诉机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亚平,农民。2007年4月21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三日;2010年6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同年8月4日刑满释放。2014年8月28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刘莲东,农民。2012年7月31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三日。2014年8月28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莲东、孙亚平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1月26日作出(2015)台椒刑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刘莲东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责令退赔赃物折价款计人民币七千八百七十一元;判处被告人孙亚平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责令退赔赃物折价款计人民币七千八百七十元。原审被告人孙亚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亚平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亚平以服判为由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亚平撤回上诉。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2015)台椒刑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康华审判员  李如省审判员  王学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本件和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徐祖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