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铜行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岳敏与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政府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2)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敏,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政府,朱广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铜行初字第14号原告岳敏,农民。委托代理人陈永,徐州市铜山区同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行政区。法定代表人刘广民,局长。第三人朱广勇,农民。原告岳敏诉被告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政府、第三人朱广勇行政撤销一案,于2015年1月1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岳敏负担。审 判 长  王德秀人民陪审员  余广远人民陪审员  陈冬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祁 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