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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靖民初字第2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高占华与何春红、张建兵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占华,何春红,张建兵,张小网,靖XX油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杨少平,靖江市南阳印染环保设备制造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泰靖民初字第2493号原告高占华。被告何春红。被告张建兵。被告张小网。被告靖XX油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东环路(越江村村委会内)。法定代表人何春红,经理。被告杨少平。被告靖江市南阳印染环保设备制造厂,住所地靖江市经济开发区城南园区前进村。负责人杨少平,厂长。原告高占华与被告张建兵、何春红、张小网、靖XX油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油公司)、靖江市南阳印染环保设备制造厂(以下简称南阳制造厂)、杨少平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学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占华、被告张小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春红、张建兵、华油公司、南阳制造厂、杨少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3月23日,被告张建兵、何春红、张小网、华油公司因经营之需向原告借款115000元。时双方约定还款期为2014年8月22日,逾期按每日1%罚息。被告南阳制造厂、杨少平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张建兵、何春红、张小网、华油公司均未还款。被告南阳制造厂、杨少平亦未承担担保之责。请求判令六被告立即归还借款115000元及逾期利息89700元(自2014年8月23日起至2014年11月18日止,按每日1%计算)。被告张小网辩称:原告所述借款情况属实,该款应当归还,但需待在外工程款收回后才能还款。利息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经审理查明:原告系靖江市华皓旧货交易市场业主。2014年3月23日,被告张建兵、何春红、张小网、华油公司共同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靖XX皓旧货交易市场人民币壹拾壹万伍仟万元正,于2014年8月22日还清,逾期按每天1%罚息”。被告南阳制造厂、杨少平在该借条担保人处盖章、签字。借款到期后,被告张建兵、何春红、张小网、华油公司未归还借款,被告南阳制造厂、杨少平亦未尽保证之责。原告催款无着,致起讼争。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2014年3月23日借条原件、原告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以及原告和被告张小网当庭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张建兵、何春红、张小网、华油公司向原告借款后,负有按约定期限足额归还借款的义务。被告张建兵、何春红、张小网、华油公司未按约还款,应承担逾期利息。双方约定逾期按每日1%罚息,超出了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的法律规定,对超出部分不予保护。被告南阳制造厂、杨少平为本案借款提供担保,双方未约定保证方式,应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何春红、张建兵、张小网、靖XX油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高占华借款115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4年8月23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被告靖江市南阳印染环保设备制造厂、杨少平对上述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4370元减半收取2185元,由原告负担810元,六被告负担1375元(被告负担部分原告已缴纳,被告于履行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正本,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370元。审判员  张学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 青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基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