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执字第12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徐修华与薛安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修华,薛安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1231-3号申请执行人徐修华。被执行人薛安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修华与被执行人薛安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青民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伦立新二〇一五x月x日书记员 刘广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