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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天法执字第6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豪客夜总会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市豪客夜总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穗天法执字第6102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东城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李小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邵如榜,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叶镇华,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执行人:广州市豪客夜总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刘春德,总经理。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语公司)与广州市豪客夜总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客夜总会)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穗天知民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赔偿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7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7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经查,被执行人豪客夜总会有多案被天语公司申请执行,案号:(2014)穗天法执字第6098-6103号。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1882.72元,上述11882.72元在扣除(2014)穗天法执字第6098-6101号案四案执行费合计200元后依次清偿(2014)穗天法执字第6098-6101号案债务,天语公司在四案分别受偿的金额为3208元、3208元、3208元、2058.72元。天语公司确认(2014)穗天法执字第6098、6099、6100号案已执行完毕,本院已对(2014)穗天法执字第6098、6099、6100号案作结案处理。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1月23日,本院前往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即广州市天河区查找被执行人,但未能查找到。经查,被执行人已搬离上述地址,下落不明。2015年2月10日,本院依法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和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也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的下落,并表示可以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经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和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和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也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的下落,并表示可以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穗天法执字第610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昌森执行员  刘 翔执行员  张 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钟嘉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