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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闸民四(民)初字第4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朱树林与上海市邮政公司邮区中心局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树林,上海市邮政公司邮区中心局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闸民四(民)初字第475号原告朱树林,男,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被告上海市邮政公司邮区中心局,注册地上海市闸北区,经营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黄建中,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盛黎荣,单位员工。委托代理人葛洪川,单位员工。原告朱树林与被告上海市邮政公司邮区中心局(以下简称邮政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欧阳璟璐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朱树林、被告邮政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盛黎荣、葛洪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树林诉称,原告在被告处从事本科产量统计工作,2006年由于作业流程变动,原告要求班组长提供相关统计数据,经多次协商其拒绝提供,因上报数据及其混乱,有时甚至不交,使原告无法上交各部门报表,阻止原告正常工作。2014年9月起,被告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原告的工作交予他人,导致原告现处于无工作状态,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自2014年9月9日起恢复原告的统计岗位。被告邮政公司辩称,原告自1976年进入邮政企业工作,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原告目前担任业务统计工作,主要统计上海站邮件转运部每天邮件进出量,按照生产班组提供的录单、账版进行统计,每天还要对业务数据进行分析。统计后数据报送本部门邮区中心局调度部门和计划财务部,每天报送有时间限制。这些数据用于部门分配、绩效考评等。2014年1月至8月,原告在统计委办出口产品量的时候发生差错,主要发生在上海至合肥、��海至南京这两辆车,从而导致指挥调度中心工作错误。2014年初,原告因薪酬发放提起劳动仲裁,2014年4月11日仲裁裁决未支持原告请求,原告不服裁决结果,向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起诉,法院亦未支持原告诉请,目前该案正在二中院审理中。2014年9月5日原告正常上班后,未完成本岗位全部工作,本部门报表未交。2014年9月9日原告彻底不做业务统计工作。原告称之前的争议不解决就不工作。故被告从2014年9月5日开始将原告的工作暂时安排由其他工作人员完成。被告目前尚未调动原告岗位,原告也从未提出调岗申请,被告仍按照原来的薪酬办法发放原告工资待遇。被告希望原告继续严格履行岗位职责。经审理查明,原告系本市城镇户籍从业人员,自1976年4月15日入职被告处,担任转运员,1980年后从事统计工作至今。1993年12月30日双方签订自该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原告作为统计员的岗位职责为:1、每日收集各生产班组的原始路单和台账,检查登列是否正确,按上级要求进行平衡合拢。如有业务等变化,及时与相关接发人员联系,及时调整,确保数据的准确性;2、每日做好各类报表,按时限报送中心局指调中心、计财等相关部门;3、每日整理部署各班组上报的报表,检查数据是否齐全,无误后将相关数据输入计算机储存,并打印相关报表;4、做好各类月报表,以及各类月、年会汇总台账;5、保持与接发人员的经常联系,收集相关信息,做好每月统计分析,预测业务量的变化,发现问题及时向部领导和上级相关部门汇报,合理组织生产,安排发运计划;6、统计全国各地邮路发运路段,对邮件流量流向进行分剔,对邮件各种类,火车、汽车(进口、出口)邮件按一级、二级站转局地名进行统计,做好流量流向报表;7、做���平衡合拢,将本部收进与发出的邮件进行平衡合拢统计;8、做好各生产班组全额计件分配的产量统计,按班组产量统计报表;9、完成领导布置的其他统计工作。另查明,原告确认未收到调岗通知,且2014年工资待遇不变。又查明,2014年9月17日,原告向上海市闸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自2014年9月9日起恢复统计岗位,该仲裁委于2014年10月31日裁决对原告的请求不予支持。原告不服该裁决遂诉至本院。审理中,原告称2014年9月1日之前仍正常工作,被告从2014年9月9日开始就不再将班组邮件登记表交予原告统计,故原告无法再做报表。被告则称2014年初原被告因薪酬发生纠纷,原告提起劳动仲裁,2014年4月11日闸劳人仲(2014)办字第108号仲裁裁决未支持原告请求,原告遂向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亦未支持原告诉请,原告提起上诉,该��目前出于二审审理阶段。2014年9月5日起,原告就不正常工作,称之前的纠纷不解决就不工作。2014年9月9日被告仍要求原告工作,但原告已彻底停工。被告考虑到单据数量繁多,有时间限制且原告有情绪,故暂时安排其他员工接替。被告仍希望原告回原岗位,严格按照岗位职责做好本职工作。审理中,原告称2006年至2012年间,下面班组故意上交混乱的数据,导致原告无法正常上交各部门报表。被告则称,2014年1月至8月,原告统计工作存在错误,未统计上海至合肥、上海至南京两辆车,导致指挥调度中心工作错误。上述事实,除原、被告陈述外,由原告提供的闸劳人仲(2014)办字第1160号裁决书,2014年8月报表、委办车出口产品量统计表、收发邮件录单两份、上海站邮件转运科进出口邮件登记表一组及被告提供的1993年12月30日起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份、统计员岗位职责、2014年原告部分月份工资表、委办车出口产品量统计表两份、上海站邮件转运部提供的原告统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原告确认未收到调岗通知,被告也未调动原告岗位,仍希望原告继续在原岗位工作,且原告2014年薪酬待遇亦未发生变化,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自2014年9月9日起恢复原告统计岗位的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朱树林要求被告上海市邮政公司邮区中心局自2014年9月9日起恢复原告朱树林统计岗位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原告朱树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欧阳璟璐二〇���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潘 寅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第七十八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