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执字第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林祥朝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祥朝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423号罪犯林祥朝,男,1968年5月2日出生,汉族,闽侯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建阳监狱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12月31日作出(1997)榕刑初字第2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祥朝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8月4日作出(1998)闽刑终字第83号刑事判决,撤销原审判决,以其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2年6月12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闽刑执字第137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本院于2005年1月7日以(2005)南刑执字第12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于2007年8月10日以(2007)南刑执字第100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于2010年8月2日作出(2010)南刑执字第145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于2013年3月18日作出(2013)南刑执字第53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2015年1月3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林祥朝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能遵守监规,遵守罪犯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成绩良好。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分配,从事服装车工工种,能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月至2014年11月共获达标分13分。2013获评监狱表扬。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13分,评为年度监狱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祥朝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02年6月12日至2015年2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勇审 判 员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