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徐文科与张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方雄杰,李春武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保字第3-2号申请人:方雄杰,男,现住延吉市。被申请人:李春武,男,现住延吉市。申请人方雄杰与被申请人李春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7日作出(2015)延民保字第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李春武名下某小型汽车车籍手续,并冻结申请人方雄杰提供的担保物方德元名下房屋产籍手续。现因申请人方雄杰自保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未依法向本院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李春武名下某小型汽车车籍手续的冻结。二、解除对申请人方雄杰提供的担保物方德元名下房屋产籍手续的冻结。审判员 陈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孙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