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信民申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陆春与被申请人李家平、原审被告潢川县公安局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申诉复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陆春,李家平,潢川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信民申字第11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陆春,女,1967年2月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新华,河南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家平,男,1942年10月9日生,汉族。原审被告:潢川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杨昭斌,该局局长。再审申请人陆春因与被申请人李家平、原审被告潢川县公安局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信中法民终字第11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陆春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沈继红审判员 管余晶审判员 王京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潘云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