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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罪犯陆凤英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陆凤英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260号罪犯陆凤英,女,196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13日作出(2005)商睢区少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陆凤英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原审被告人陆凤英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5日作出(2005)商刑终字第11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5年4月6日起至2019年4月5日止。于2006年1月25日送入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陆凤英在执行期间,2009年9月16日减刑一年三个月;2012年8月31日减刑一年二个月。河南省女子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陆凤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1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陆凤英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原判认定,2005年3月31日晚8时45分许,被告人陆凤英因故与被害人李某某发生争执,陆凤英在自家卧室里,将李某某摁倒床上,用双手掐住李某某的脖子三分多钟,致其死亡。经审理查明,罪犯陆凤英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参加劳动,基本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9月、2014年2月、2014年7月连续表扬3次,2013年4月记功1次,2013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王某某、顾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陆凤英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陆凤英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05年4月6日起至2015年5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梅安桥审 判 员 :刘瑞欣代理审判员 : 王 蕾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赵苏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