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初字第00004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陆某某与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陆某某;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0000465号原告:陆某某,女,198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平湖市新埭镇。委托代理人:李峰,安徽杜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桑某某,男,198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灵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某与被告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某某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陆某某负担。审判员 晏若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 琼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