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宣执字第009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孙登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登玉,李本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宣执字第00924-1号申请执行人:孙登玉,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李本会,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孙登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本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宣州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3日作出的(2013)宣民一初字第0035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本会给付借款3万元及利息。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本会的妻子唐宗年在银行有存款,该款应属夫妻共同财产,本院可依法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本会及其妻子唐宗年银行存款3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左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杨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