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初字第9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苏振云与XX、张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祥和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振云,XX,张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祥和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9115号原告苏振云,又名苏云,男,1970年3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告XX,女,1972年1月9日,汉族,个体工商户。被告张磊,男,1970年9月6日,汉族,个体工商户。被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祥和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海燕,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振云诉被告XX、张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祥和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振云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振云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振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00元,由原告苏振云负担。代理审判员 杜鑫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马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