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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牛民初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叶某某与伊厦成都国际商贸城股份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某,伊厦成都国际商贸城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157号原告叶某某,男,汉族,1965年11月4日出生,住址:浙江省义乌市。被告伊厦成都国际商贸城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寿建鸿本院收到原告叶某某与被告伊厦成都国际商贸城股份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立案调解过程之中,原告叶某某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叶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林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彭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