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执字第28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吴璇与周磊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璇,周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青执字第2806号申请执行人:吴璇,女,1989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天津会宾园大酒店职员,住所,天津市河西区越秀路花园楼2门509号。公民身份号码:120101198901301544。被执行人:周磊,男,198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索尼公司天津分公司职员,住所,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锦绣花园23号楼3门501号。公民身份号码:120111198610290016。本院在执行吴璇与周磊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周磊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签署了确认书,本院亦对被执行人周磊采取了司法拘留的强制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青民一初字第193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 义代理审判员 邢桢博代理审判员 张新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倪冬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