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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立终字第00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毕文琴与张雄飞管辖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雄飞,毕文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立终字第001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雄飞,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毕文琴,无业。上诉人张雄飞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商初字第0110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雄飞上诉称,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即元氏县人民法院管辖,而且依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为履行地,上诉人作为接受货币一方,其住所地应为合同履行地。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任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贷款方所在地在石家庄市长安区,因此,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俊平代理审判员  禄永鹏代理审判员  李 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曹宝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