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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三峡执字第00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邱萍与刘天月排除妨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萍,刘天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三峡执字第00114号申请执行人邱萍,女,196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天月,女,1932年5月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邱萍与被执行人刘天月排除妨碍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邱萍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2013)鄂三峡民初字第0085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刘天月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刘天月名下位于宜昌市港窑路19-10号1单元802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至申请执行人邱萍名下(房屋所有权证号:宜市房证字第77686号)。二、申请执行人邱萍可持本裁定书到房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旻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尹纪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