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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罪犯马翠茹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翠茹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027号罪犯马翠茹,女,197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住河南省伊川县。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4日作出(2009)郑刑二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翠茹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0元。刑期自2009年12月17日起。于2010年1月15日送入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罪犯马翠茹在执行期间,2012年5月24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2年5月24日起至2031年11月23日止。河南省女子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马翠茹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1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马翠茹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原判认定,2004年10月到2008年4月,被告人马翠茹以虚构的入股到伊川县城市信用社得高息,投资钼矿、煤矿分利,做美容院,承包伊川县信用社职工“五一旅游”、信用社更新电脑需要资金等事实为名,提供假股权证、假借条、假协议,以打借条等方法,先后在郑���市、伊川县等地,多次骗取被害人杨某某等15人现金6891000元。经审理查明,罪犯马翠茹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1年12月、2012年5月、2012年10月、2013年12月、2014年5月、2014年10月累计获表扬6次,2013年7月获记功1次,2013年11月、2014年12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李某某、张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马翠茹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翠茹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2012年5月24日起至2030年9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西云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人民陪审员 :闫恒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姜新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