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鹤民终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鹤民终字第15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某某,男,1962年10月4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某,女,1961年9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竹平,女,1963年9月21日出生。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上诉人梁某某与被上诉人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5日作出(2014)淇民初字第735号民事判决,梁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梁某某于2015年2月1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梁某某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梁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梁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谷朝宪审判员 郑月娟审判员 王 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闫瑾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