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楚执字第6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2-16
案件名称
李某某申请执行刘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楚执字第607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汉族,初中文化,楚雄市人,农民。被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中专文化,楚雄市人,云南永仁某某有限责任公司管理员。本院在执行(2015)楚执字第607号李某某与刘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1800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经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楚雄市人民法院(2012)楚民初字第518号民事调解书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吴晓琼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傲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