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010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杜金鑫与王建、王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金鑫,王建,王丹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01076号原告杜金鑫。委托代理人牛志,系辽宁鑫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建。被告王丹丹。本院在审理原告杜金鑫与被告王建、王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徐 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栾忠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