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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010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杜金鑫与王建、王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金鑫,王建,王丹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01076号原告杜金鑫。委托代理人牛志,系辽宁鑫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建。被告王丹丹。本院在审理原告杜金鑫与被告王建、王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徐 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栾忠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