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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芗执行字第14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唐银勇与漳州市筑木木业有限公司、漳浦县长桥筑木木业加工场、漳州正坤工贸有限公司、蔡筑木、林丽珠、唐坤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银勇,漳州市筑木木业有限公司,漳浦县长桥筑木木业加工场,漳州正坤工贸有限公司,蔡筑木,林丽珠,唐坤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芗执行字第1431-1号申请执行人唐银勇,男,汉族,1984年3月28日出生,住漳州市龙文区。被执行人漳州市筑木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龙文区。法定代表人蔡筑木,总经理。被执行人漳浦县长桥筑木木业加工场,住所地漳州市漳浦县。法定代表人胡国水,经理。被执行人漳州正坤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海市。法定代表人唐坤山,总经理。被执行人蔡筑木,男,汉族,1967年5月28日出生,住漳州市龙文区。被执行人林丽珠,女,汉族,1972年4月21日出生,住漳州市龙文区。被执行人唐坤山,男,汉族,1966年5月5日出生,住漳州市龙文区。申请人唐银勇与被执行人漳州市筑木木业有限公司、漳浦县长桥筑木木业加工场、漳州正坤工贸有限公司、蔡筑木、林丽珠、唐坤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5日作出的(2014)芗民初字第44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暂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芗执行字第143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伟明审判员  林清标审判员  庄晓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林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