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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初字第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浩与被告向亚琳离婚纠纷一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359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岳松,通江县铁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向某某。原告李某与被告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李某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向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原告李某自愿承担。代理审判员  马建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吴 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