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宣中执字第001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郎溪县支行(以下简称农行郎溪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郎溪卡利亚箱包配件有限公司、郎溪县锦富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郎溪县锦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龙云、黄富军、黄富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宣中执字第00197-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郎溪县支行负责人:丁延华,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郎溪卡利亚箱包配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一撒客,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郎溪县锦富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龙云,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郎溪县锦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龙云,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黄龙云被执行人:黄富军被执行人:黄富荣第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负责人:方力,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郎溪县支行(以下简称农行郎溪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郎溪卡利亚箱包配件有限公司、郎溪县锦富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郎溪县锦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龙云、黄富军、黄富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第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公司安徽分公司)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申请执行人农行郎溪县支行说明一份;第三人信达公司安徽分公司申请、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一份。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农行郎溪县支行于2014年12月15日将本院立案执行的(2014)宣中执字第00197号一案中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信达公司安徽分公司。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农行郎溪县支行自愿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信达公司安徽分公司,是对自身实体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第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万小峰审判员 戴 慧审判员 芮征兵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翀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