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执字第000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梁乔与张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乔,张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字第00083-1号申请执行���梁乔。被执行人张苗。梁乔与张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1月18日作出的石裁字(2014)第311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立案执行,为便于案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石裁字(2014)第311号裁决书关于梁乔与张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指定新华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胜献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丁双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