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托民初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原告嘎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嘎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托民初字第207号原告嘎某某。被告吴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嘎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嘎某某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嘎某某撤回对本案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嘎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代兄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边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