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托民初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原告嘎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嘎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托民初字第207号原告嘎某某。被告吴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嘎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嘎某某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嘎某某撤回对本案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嘎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代兄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边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