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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忻府执字第26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国伟与被执行人忻府区播明镇符村村民委员会其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忻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国伟,忻府区播明镇符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忻府执字第267-4号申请执行人周国伟,男,1973年7月5日生,汉族,忻府区人。被执行人忻府区播明镇符村村民委员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年11月30日作出的(2010)忻中民终字第4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1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2日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完毕,查明被执行人忻府区播明镇符村村民委员会在忻府区播明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忻府区播明镇符村村民委员会在忻府区播明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存款473652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谢俊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常美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