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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监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梁俊芝与被执行人吉林省祥和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仲裁裁决执行一案指令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监字第18号申请执行人梁俊芝,女,1955年4月1日生,汉族,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被执行人吉林省祥和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法定代表人张文贵,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梁俊芝与被执行人吉林省祥和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仲裁裁决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6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5)长执字第16号。因被执行人住所地位于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了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梁俊芝与被执行人吉林省祥和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仲裁裁决执行一案,由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行。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晶代理审判员  周翠翠代理审判员  蒋振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苟东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