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郑民二终字第19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嵩阳天河(登封)煤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大记、郑桂粉、张权威、张伟娜、张权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嵩阳天河(登封)煤业有限公司,李大记,郑桂粉,张权威,张伟娜,张权辉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郑民二终字第198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嵩阳天河(登封)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俊飞,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景建敏,登封市少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大记,女,汉族,1960年5月14日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桂粉,女,汉族,1931年6月4日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权威,男,汉族,1981年12月11日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伟娜,女,汉族,1985年10月28日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权辉,男,汉族,1989年1月29日生。以上五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梁金松,河南国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嵩阳天河(登封)煤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大记、郑桂粉、张权威、张伟娜、张权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上诉人嵩阳天河(登封)煤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嵩阳天河(登封)煤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增军审 判 员 贾建新代理审判员 黄跃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