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遵民初字第4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史翊金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翊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
案由
人寿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遵民初字第4105号原告:史翊金,学龄前儿童。法定代理人:孙澌曦。委托代理人:陈秀荣。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公司住所地:遵化市。代表人:朱英,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徐立增。委托代理人:赵卫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史翊金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史翊金于2015年2月10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翊金的申请,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并不损坏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翊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史翊金负担。审 判 长 史 婷代理审判员 段旭峰代理审判员 王 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张丽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