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常鼎民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张湘华与被告张秋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某某,张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鼎民保字第134号原告张��某。被告张某甲。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甲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张某甲以湖南鑫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在常德九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工程款90万元。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张某甲在湖南鑫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90万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吴立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曾江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