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山民初字第15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邹本华与尹延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本华,尹延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山民初字第1579号原告邹本华,男,汉族,1960年出生,住泰山区。被告尹延洋,男,汉族,1961年出生,住泰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本华与被告尹延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本华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本华申请撤回起诉是行使自己的诉权,其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邹本华承担。审判长 刘德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辛 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