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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山民初字第15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邹本华与尹延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本华,尹延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山民初字第1579号原告邹本华,男,汉族,1960年出生,住泰山区。被告尹延洋,男,汉族,1961年出生,住泰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本华与被告尹延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本华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本华申请撤回起诉是行使自己的诉权,其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邹本华承担。审判长  刘德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辛 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