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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汉中刑减字第00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罪犯刘利斌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利斌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汉中刑减字第00182号罪犯刘利斌(曾用名刘利兵),男,1967年4月6日生于陕西省米脂县,汉族,不识字。现在陕西省汉江监狱服刑。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31日作出(2010)城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利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至2020年1月7日止),并处罚金20000元。2010年6月23日送陕西省汉江监狱服刑。执行机关陕西省汉江监狱根据罪犯刘利斌的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汉江监狱认为,罪犯刘利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考试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获得25个积极,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刘利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监狱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入监登记表等相关证据证实,执行机关所提罪犯刘利斌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刘利斌确有悔改表现,陕西省汉江监狱提请对罪犯刘利斌的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利斌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至2017年12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健审 判 员  孙蕊莲代理审判员  饶 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张龙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