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梅蕉法民一初字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钟某某诉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蕉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蕉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某,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蕉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梅蕉法民一初字274号原告钟某某,男,汉族,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人。被告宋某某,女,汉族,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人,现住址不详。原告钟某某诉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钟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10月8日经人介绍认识后,便于同年10月15日到蕉岭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双方缺乏了解,婚后因双方的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一,没有沟通,致夫妻感情破裂,因此诉至法院,请求:一、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婚后无子女,夫妻双方无共同财产和债权。被告宋某某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在外务工期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互认识后不久,便于2013年10月15日双方自愿到蕉岭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在原告家生活了一段时间,后双方到深圳打工。在共同生活期间,虽因双方性格有差异,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但也未产生夫妻矛盾。原告称双方在深圳打工生活不久,被告便离家出走,双方开始仍可用电话和QQ联系,其后再也联系不上了。原告曾于2013年11月25日到深圳市公安局水径派出所报案,至现在双方均未能联系。原告因此诉至本院,提出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是合法的婚姻关系,依法应受法律保护。从原告所述情况来分析,双方是在缺乏充分了解的情况下草率结婚的,虽因双方性格有差异,所处生活环境不同,生活习惯不一致,但双方亦未产生夫妻矛盾。被告因此而离家出走的动机不明,出走情况不清。从现有的证据来分析,被告现居何处,为何离家出走,本院还无法查明。本院认为,只要原告多作努力,积极寻找被告,双方多互让互谅,多为对方着想,夫妻仍可和好。因此,本院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主张已夫妻感情破裂要求离婚的理由不足,依法不予支持。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坚持离婚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钟某某与被告宋某某主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钟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丘 吉人民陪审员 杨 瑞 玲人民陪审员 赖 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刘明(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