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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永商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胡江平与陈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江平,陈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永商初字第39号原告:胡江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柳青。被告:陈勇。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江平与被告陈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经支付货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江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江平负担。审判员  郑晓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金哲杉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