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临民初字第2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临朐县县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与李文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朐县县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李文花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初字第2201号原告临朐县县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法定代表人赵憬,局长。委托代理人孟宪涛,临朐嘉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文花。委托代理人曾凡忠,临朐山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临朐县县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临朐县县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朐县县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尚美华审 判 员  谷长江人民陪审员  石 峰二〇一五年二���十日书 记 员  徐小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