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行审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26
案件名称
莱西市房产管理局与张红行政处罚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莱西市房产管理局,张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西行审字第37号申请执行人莱西市房产管理局,住所地莱西市烟台南路xx号。法定代表人吕国栋,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新照,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张红,女,1965年5月24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现住。申请执行人莱西市房产管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局作出的(2013)西拆裁字第13号《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本院受理后,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莱西市房产管理局申请撤回执行申请。审判长 刘炳良审判员 顾春明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蕾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