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初字第11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薛茂鑫与张国良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茂鑫,张国良,张敏捷,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金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王雨恒,无锡苏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1129-1号原告薛茂鑫。委托代理人丁颖、赵志峰(均受薛茂鑫的特别授权委托),均系江苏宁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国良。第三人张敏捷。委托代理人周小元(受张敏捷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沁园春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文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方晓滨,卢婧(均受该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均系北京大成(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无锡金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洪妹,该公司董事长。第三人王雨恒。第三人无锡苏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新芳,该公司董事长。(未到)委托代理人陆波、张艳(均受该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均系江苏锡惠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薛茂鑫与被告张国良,第三人张敏捷、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金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王雨恒、无锡苏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销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薛茂鑫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茂鑫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茂鑫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后为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040元(已由薛茂鑫预交),由薛茂鑫负担。审 判 长 杨 斌代理审判员 邱园科人民陪审员 徐 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张臻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