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石民四终字第00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安志勇与徐洪(红)岐、马红娟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洪(红)岐,马红娟,安志勇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四终字第002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洪(红)岐。上诉人(原审被告):马红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志勇。委托代理人:崔彦斌,正定县正定镇恒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徐洪(红)岐、马红娟与被上诉人安志勇因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2014)正民北初字第001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洪(红)岐、马红娟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徐洪(红)岐、马红娟撤回上诉处理,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诉讼费1430元,由上诉人徐洪(红)岐、马红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学彦审判员  陈 路审判员  孙丽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秦林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