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民执字第00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李寿文与兰忠仙等三人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寿文,王会平,兰忠仙,兰忠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民执字第00275号申请执行人李寿文,男,汉族。被申请执行人王会平,女,汉族。被申请执行人兰忠仙,女,汉族。被申请执行人兰忠花,女,汉族。关于申请执行人李寿文与被执行人王会平、兰忠仙、兰忠花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隆民初字第002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生效调解书确定:由王会平、兰忠仙、兰忠花偿付原告李寿文工程款18000元,于2014年4月30日前付9000元,2014年6月10日前付9000元,若不按期履行,原告按20000元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人李寿文于2014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执行本案后,于2014年6月19日向三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支付给李寿文20000元,并交纳本案执行费2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王会平、兰忠仙、兰忠花于2015年2月8日前支付给李寿文工程款12000元,李寿文放弃余款8000元的执行,同意案件作实体终结执行处理,逾期不履行,则按20000元执行。被执行人已于年月日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了12000元,申请人放弃余款8000元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隆民初字第0028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晓明执行员 李 孝执行员 张光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丽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