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吴江民初字第25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刘学华与徐井生、徐井才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学华,徐井生,徐井才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吴江民初字第2543号原告刘学华。被告徐井生。被告徐井才。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学华与被告徐井生、徐井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学华于2014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学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刘学华负担。审 判 长 李文苑人民陪审员 陈明珠人民陪审员 丁松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高文倩 来源: